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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8执恢292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司廷杰与洛宁县苇子山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廷杰,洛宁县苇子山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8执恢292之二号申请执行人:司廷杰,男,汉族,住洛宁县。被执行人:洛宁县苇子山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法定代理人:吉慧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司廷杰与洛宁县苇子山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洛宁县苇子山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洛宁县底张乡大阳村有厂房,现我院已将该财产查封,但目前该财产暂无法处置,且别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胜贤审判员 :郭朝武审判员 :金松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存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