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阮敏与王春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服份有限公司宜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敏,王春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服份有限公司宜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858号原告:阮敏,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住宜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俊,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住宜良县。被告:王春德,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住宜良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服份有限公司宜良支公司。地址:宜良县昆石公路**号附*号。法定代表人:陈立志,公司经理原告阮敏诉被告王春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服份有限公司宜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因被告王春德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服份有限公司宜良支公司,原告阮敏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阮敏负担。审判员 李翠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云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