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吉安市青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诗谱、彭秋美行政非诉一案(2017)赣0803执20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市青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诗谱,彭秋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兰祥,主任。被执行人刘诗谱,男。被执行人彭秋美,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诗谱、彭秋美行政非诉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赣0803行审3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20000元并负担案件申请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诗谱、彭秋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诗谱、彭秋美的银行存款2025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时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佳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