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1执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史长春申请执行王金、刘忠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长春,王金,刘忠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第469号申请执行人史长春,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王金,男,195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刘忠秀,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申请执行人史长春与被执行人王金、刘忠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史长春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履行其法定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井宇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