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佩泽与王北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佩泽,王北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832号原告:杨佩泽,男,1961年1月19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第XX组人,农民。被告:王北征,男,48岁,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佩泽与被告王北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佩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焦春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