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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佩泽与王北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佩泽,王北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832号原告:杨佩泽,男,1961年1月19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第XX组人,农民。被告:王北征,男,48岁,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佩泽与被告王北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佩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焦春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