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余春林与刘翔、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春林,刘翔,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533号原告:余春林,男,汉族。被告:刘翔,男,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757。原告余春林与被告刘翔、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余春林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翔、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春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春林撤回对被告刘翔、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春林负担。审判员 徐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雅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