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怀祥与马宝山、王付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怀祥,马宝山,王付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初959号原告马怀祥,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码×××,电话50****。委托代理人贺少军,河北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宝山,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码×××,电话135XX****XX。被告王付英,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码×××,电话135XX****XX。委托代理人苏东庆,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怀祥与被告马宝山、王付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马怀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怀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马怀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艳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