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武平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武平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81刑初7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武平,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无前科。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1月2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武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月云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熊洁担任法庭记录,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华丽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武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18日晚,王武平容留顾某、王某在武冈市×宾馆306号房间里吸食甲基苯丙胺。2、2017年1月19日晚,王武平容留顾某、王某、杨某在武冈市×宾馆306号房间里吸食甲基苯丙胺。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委托武冈市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武平接受社区矫正情况进行社���调查评估,武冈市司法局作出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王武平慎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武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其证明效力的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现场工作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称量笔录,证人王某、顾某、杨某、谢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武平的供述与辩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武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武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武平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武平���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武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邓月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熊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