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91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丽源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唐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丽源除尘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唐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初1609号原告:石家庄市丽源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泰山街229号,组织机构代码:60100290-9。法定代表人:贾月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娜,该公司员工。被告:山东唐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开发区(永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84820404G。法定代表人:张玉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石家庄市丽源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唐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丽源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丽源除尘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丽源除尘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65元,减半收取计1632.50元,由原告石家庄市丽源除尘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进军人民陪审员 张军辉人民陪审员 黄国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赫暄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