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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行终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兴强与安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及安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兴强,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安康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行终3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兴强,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黄沟路3号。法定代表人廖坤波,局长。委托代理人晏朝辉,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斌,该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康市育才路113号。法定代表人徐启方,市长。上诉人王兴强因诉请撤销安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及安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安康铁路运输法院(2017)陕7101行初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兴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一、二审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上诉人王兴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王兴强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王兴强撤回起诉;三、安康铁路运输法院(2017)陕7101行初18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兴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博审 判 员 侯 斌代理审判员 苗 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茗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