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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某某、马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某某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225号原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68年7月1日,小学文化,农民。被告马某某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85年7月6日,小学文化。被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现年50岁,小学文化,农民。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某某、马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因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通知原告马某某预交公告费,但原告在规定时限内未按时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唐占武审 判 员  韩高占代理审判员  马金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成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