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某某、马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某某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225号原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68年7月1日,小学文化,农民。被告马某某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85年7月6日,小学文化。被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现年50岁,小学文化,农民。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某某、马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因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通知原告马某某预交公告费,但原告在规定时限内未按时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唐占武审 判 员 韩高占代理审判员 马金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成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