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穆树朋、崔朝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穆树朋,崔朝辉,白丽娜,沧州诚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字第71号申请人穆树朋,男,1974年11月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申请人崔朝辉,男,1976年5月出生,住沧州市。被申请人白丽娜,女,1979年7月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被申请人沧州诚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姚庄子村104国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6992493860。法定代表人:张庆忠。申请人穆树朋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房产予以保全。申请人穆树朋、担保人李艳凤自愿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穆树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穆树朋、担保人李艳凤名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西路金鼎邻域1-2-2704号、1-2-2703号、1-2-2702号楼房三套(房权证沧字第××号、00××59号、00××60号)。查封期间,不得过户、买卖、转让、抵押等。查封被申请人崔朝辉、白丽娜名下位于沧州市一世界1-104铺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得过户、买卖、转让、抵押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侯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