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3执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叶林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2499号被执行人:叶林伟,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丰县。被执行人叶林伟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移送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3刑初47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13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95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叶林伟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同年12月30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叶林伟的房地产、车辆及存款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叶林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委托公安机关协助查控等措施。综上,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24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