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56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汇鑫轴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汇鑫轴承有限公司,胡引松,胡孟儿,宁波广顺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56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中心**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684886161(1/1)代表人:岑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文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胖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员工。被执行人:慈溪市汇鑫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东上河村。组织机构代码:73696737-X法定代表人:胡引松,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811035817被执行人:胡引松,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慈溪市汇鑫轴承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孟儿,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宁波广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嘉里商务大厦*号楼**层****室。组织机构代码:68425817-5法定代表人:张春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慈溪市汇鑫轴承有限公司、胡引松、胡孟儿、宁波广顺担保有限公司(2016)浙0282民初561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56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约定义务的,可以申请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