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5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蔡远华诉与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远华,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麻江县苦李坪至水城公路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5执49号申请人蔡远华。被执行人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仔,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麻江县苦李坪至水城公路项目部。负责人尚君,系该项目部负责人。蔡远华与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麻江县苦李坪至水城公路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麻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已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标的款共计247367.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85.00元,执行费3610.00元。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在麻江县交通局扣留二被执行人工程款350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麻江县苦李坪至水城公路项目部在麻江县交通局工程款255462.00元。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文 治 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蒙春燕(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