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四川诚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伍自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诚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伍自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1145号原告:四川诚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水南上街80号附5-6号。法定代表人:康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资中县重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自洲,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资中县。原告四川诚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伍自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诚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诚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诚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凡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