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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士国诉被告铁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社会保障局、铁岭市社会保险局铁岭县分局行政纠纷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士国,铁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社会保障局,铁岭市社会保险局铁岭县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1202行初19号原告:杨士国。被告:铁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社会保障局,地址铁岭新城金沙江路县政府办公楼。被告:铁岭市社会保险局铁岭县分局,地址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46号。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了原告杨士国诉被告铁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社会保障局、铁岭市社会保险局铁岭县分局行政纠纷一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士国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胡静人民陪审员  付 伟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