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士国诉被告铁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社会保障局、铁岭市社会保险局铁岭县分局行政纠纷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士国,铁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社会保障局,铁岭市社会保险局铁岭县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1202行初19号原告:杨士国。被告:铁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社会保障局,地址铁岭新城金沙江路县政府办公楼。被告:铁岭市社会保险局铁岭县分局,地址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46号。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了原告杨士国诉被告铁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社会保障局、铁岭市社会保险局铁岭县分局行政纠纷一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士国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胡静人民陪审员 付 伟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