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爱莲与张海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莲,张海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190号原告:刘爱莲,女,1956年3月8日出生,住孙吴县沿江乡卫疆村。被告:张海军,男,1986年1月4日出生,住孙吴县沿江乡卫疆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杰,孙吴县孙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爱莲与被告张海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莲撤诉。案件受理费1464元,减半收取计73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振友人民陪审员 程 文人民陪审员 韩春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