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3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光纸业(西安)有限公司、陕西吉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光纸业(西安)有限公司,陕西吉致商贸有限公司,巨光明,陕西金凰伟业印刷有限公司,王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3430号申请执行人金光纸业(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55号新时代广场9层H,组织机构代码:91610104710170610C。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被执行人陕西吉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太华南路纱厂东街95号A区1号办公楼2F办公区,组织机构代码:916101333998087051。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被执行人巨光明,女,1964年5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陕西金凰伟业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南路六合窑40号,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575626661U。法定代表人王文忠。被执行人王文忠,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甘谷县。申请执行金光纸业(西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吉致商贸有限公司、巨光明、陕西金凰伟业印刷有限公司、王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金光纸业(西安)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46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吉致商贸有限公司、巨光明、陕西金凰伟业印刷有限公司、王文忠给付1596629.13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除40万元款项已执行到位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34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柴泽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