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梁欠与梁仁龙、莫凤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欠,梁仁龙,莫凤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02民初673号原告:梁欠,女,1993年7月7日出生,壮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国,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仁龙,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交宁,河池市河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莫凤伦,女,1966年1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交宁,河池市河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梁欠诉被告梁仁龙、莫凤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梁欠于同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欠负担。审判员 陈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露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