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俞建军与俞苏芯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建军,俞苏芯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867号原告:俞建军,男,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俞苏芯,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昌县,现住嵊州市。原告俞建军诉被告俞苏芯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俞建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俞建军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嘉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