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民终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玲与矫忠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玲,矫忠彬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7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玲,女,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矫忠彬,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玲因与被上诉人矫忠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黑0691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法庭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玲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文斌审判员 刘振影审判员 齐少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继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