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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执1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孙珏、浙江信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孙珏,浙江信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1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孙珏,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浙江信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西首(6.7)2幢。组织机构代码:55053397-9。法定代表人:虞君高,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孙珏与被执行人浙江信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孙珏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信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3910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申报;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查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东方润园3幢301室房产,该房产由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本案参与分配得款24733.14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平阳欧格置业有限公司45%股权,该股权已另案首查封;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于2017年4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执行告知书十日内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不同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402执11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清河代理审判员  于 洋执 行 员  蒋宇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童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