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井兰、王曼曼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蒋召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李井兰,王曼曼,王立超,王壮壮,王庆明,李瑞兰,蒋召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8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259号睿商财富广场A座二楼。负责人:王胜,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井兰,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曼曼,女,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超,男,199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壮壮,男,199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庆明,男,195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瑞兰,女,194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审被告:蒋召召,男,199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丰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井兰、王曼曼、王立超、王壮壮、王庆明、李瑞兰、原审被告蒋召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1民初6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费 蜜代理审判员 周东海代理审判员 徐 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嫣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