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民初3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晓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晓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3159号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香槟路13号闽城小区2号楼506单元。法定代表人:林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夏梅、郑锋妹,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晓晶,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晓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仲琅代理审判员 张志杰人民陪审员 缪映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靖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