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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8执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盛华头与被执行人赵小元、邢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华头,赵小元,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8执1747号申请执行人:盛华头,男,1967年3月20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赵小元,男,1971年9月24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邢军,男,1969年4月29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盛华头与赵小元、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5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赵小元已履行20000元、邢军已履行171738.62元,余款申请执行人盛华头与被执行人赵小元、邢军达成执行还款协议。2017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盛华头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盛华头撤销申请执行书、谈话笔录、收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本案申请执行人提起撤销对该案的申请执行,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5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光虎审判员  张道金审判员  李先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 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