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恢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委娟茹与张治荣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委娟茹,张治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委娟茹,女。被执行人:张治荣,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委娟茹与张治荣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委娟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一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27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治荣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一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亮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4月24日地点:执行二庭办公室参加人:巩杰唐国栋刘新浩汇报人:巩杰记录人:林亮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委娟茹与张治荣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治荣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我个人认为该案终结执行,看大家意见。唐:同意÷该案终结执行。刘:同意。决议: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一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