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530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滨与梁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滨,梁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民初381号原告:李滨,男,1959年4月1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梁奋生,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原告李滨与被告梁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主张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滨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滨负担。审判员 乌 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