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9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东莞市昌盛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沙井分公司与深圳市联海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昌盛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沙井分公司,深圳市联海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9668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昌盛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沙井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衙边学子围巨基科技园A栋一楼东侧,组织机构代码094060804。法定代表人赵婵玲。被执行人深圳市联海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合水口社区第四工业区第九栋3楼,组织机构代码335372439。法定代表人王联国。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昌盛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沙井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联海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35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2650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主动付清所有款项为由向本院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在民事权利范围内处分自己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35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征人民陪审员 吴汉明执 行 员 李晓霞二〇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