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1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福建明溪县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明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明溪县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明宗,汤小红,三明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怡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1执78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明溪县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明溪县雪���镇民主路108号(明溪县物质大厦*层)。组织机构代码:59173854-0。法定代表人:陈高,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明宗,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明溪县。被执行人:汤小红,女,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明溪县。被执行人:三明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明溪县雪峰镇河滨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9194613-6。法定代表人:林怡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怡尚,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三明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明溪县。申请执行人福建明溪县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明宗、汤小红、三明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怡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5)明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福建明溪县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明宗、汤小红、三明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怡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岩生审判员 付文华审判员 严乐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彩霞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