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1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勇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1079号原告:马勇。委托代理人:许言奇,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21号。代表人:于跃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明,身份证号230102198511110058,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大街维也纳河畔新城小区29栋1单元4楼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勇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黑龙江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勇负担。审 判 长 李梦媛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人民陪审员 卢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甜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