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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申请于秀民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于秀民,刘秀丽,刘彦双,刘秀英,张海良,史春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财保8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新立街十委负责人:单明学职务:行长被申请人:于秀民,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申请人:刘秀丽,女,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申请人:刘彦双,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申请人:刘秀英,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申请人:张海良,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申请人:史春岩,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于秀民与被申请人刘秀丽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刘彦双与被申请人刘秀英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张海良与被申请人史春岩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7日,被申请人刘彦双、张海良、于秀民以三户联保的方式在申请人处借款,并签订联保协议,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刘彦双、张海良、于秀民分别贷款40.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为2015-2-7日至2016-2-7日,贷款日期截止后被申请人于秀民于2016年3月29日还款3,000.00元、2016年5月10日还款1,492.,0元、2017年1月10日还款4,000.00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多次催缴无果,至2017年4月5日于秀民尚欠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8,267.39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诉至法院要求被申请人于秀民、刘秀丽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8,267.39元,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实现,故请求对被申请人于秀民在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内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于秀民在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内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0.0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