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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民初34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何成江与苏州市果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江,苏州市果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01民初3452号之一原告:何成江,男,1975年3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姚安县人。被告:苏州市果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211号1幢1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MAUEP9K。法定代表人:王菊,职务:经理。原告何成江与被告苏州市果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何成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成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成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计673元,由原告何成江负担(已交)。审判长 田 涛审判员 杜元梅审判员 杨文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艳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