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崇XX与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XX,胡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崇XX被执行人胡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X与被执行人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胡XX在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机构的查询。又查,被执行人胡XX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申请人的债权尚未完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19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仙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