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徐昌炳、陈桂生与徐昌兵故意伤害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昌炳,陈桂生,徐昌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徐昌炳,男,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神山镇宋河村。申请执行人:陈桂生,女,1956年4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神山镇宋河村。被执行人:徐昌兵,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神山镇宋河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昌炳、陈桂生与被执行人徐昌兵故意伤害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昌兵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执恢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魏绍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