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振勇、付顺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振勇,付顺江,刘嘉伟,吕哈雷,徐玉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1439号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名县天雄路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邢红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强,男,汉族,住大名县,系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资产经营中心经理。被告:张振勇,男,汉族,1967年04月28日生,住大名县。被告:付顺江,男,汉族,1964年08月30日生,住大名县。被告:刘嘉伟,男,汉族,1989年01月04日生,住大名县。被告:吕哈雷,男,汉族,1986年09月01日生,住大名县。被告:徐玉贵,男,汉族,1971年05月26日生,住大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振勇、付顺江、刘嘉伟、吕哈雷、徐玉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至今仍未预交。本院认为,原告在我院通知其预交案件诉讼费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聂振勇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