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23执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南嘉隆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胡良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嘉隆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胡良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第123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嘉隆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和,总经理。被执行人:胡良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嘉隆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胡良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良高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胡良高应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嘉隆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6529.5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863元,执行费2750元。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刘中全代理审判员  李 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