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黄某1与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莫某,黄某2,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699号原告黄某1,男,1966年4月17日生,住桂林市七星区。被告莫某,女,1973年11月13日生,住桂林市七星区。第三人黄某2,男,1953年7月9日生,住桂林市秀峰区。第三人陈某,女,1956年6月16日生,住桂林市秀峰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黄某1与被告莫某、第三人黄某2、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1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黄某1负担。审判员 何其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