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执12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雄春与普洱东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雄春,普洱东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执12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雄春,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执行人:普洱东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组织机构代码:06155486-7。法定代表人:钱建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雄春与普洱东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普洱东升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普洱东升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李雄春借款本金11533017.60元及偿还申请执行人李雄春借款本金11533017.60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义务。2017年4月2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普洱东升置业有限公司同意用位于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路“普洱购物大世界”4#商业群楼及地下商业1-113号房、1-113附一号房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李雄春的欠款本金及利息中的1311.28万元,另本院所查封的被执行人普洱东升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路“普洱购物大世界”4#商业群楼及地下商业1-112号房至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再解除其查封。现因双方当事人所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期间过长,本案不能在执行期限执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李雄春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普洱东升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路“普洱购物大世界”4#商业群楼及地下商业1-113号房、1-113附一号房的查封。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新挺审判员 邹春林审判员 李国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