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3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呼某某与唐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3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呼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权利请求,现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3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四日书记员 王新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