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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段婷婷与新疆融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婷婷,新疆融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执244号申请执行人:段婷婷,女,汉族,1987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玉兴镇小拱桥村*组。被执行人:新疆融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健康路271号。法定代表人:杜林海,新疆融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段婷婷与被执行人新疆融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乌仲裁字第002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融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婷婷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融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212608.73元(其中执行标的金额209565.25元,案件执行费3043.48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融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融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刘若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金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