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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1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冯继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冯继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1295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主要负责人:杨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继兵,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冯继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回对被告冯继兵的起诉。审判员  唐星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