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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行申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方国、恩施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方国,恩施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行申1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方国,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北平,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恩施市公安局,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224号。法定代表人范荣,局长。再审申请人周方国因诉恩施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28行终1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方国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案外人杨旭顶拔扯其栽种的漆树苗,导致树苗死亡,给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对该故意损坏其财物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公安局机关的职责。原审判决将该违法行为认定为民事纠纷,主要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恩施市公安局虽然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但对违法行为人没有进行处罚,不能认定其已经履行了职责。请求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支持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周方国与案外人杨绪顶因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杨绪顶阻碍周方国耕种,并拨扯了其耕种的树苗。纠纷发生后,恩施市公安局受理了周方国的报案,经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后认定该事件系民事纠纷,不属于治安管理案件,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说明了理由。恩施市公安局针对周方国的报案已依法履行职责,周方国要求确认恩施市公安局不作为违法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周方国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周方国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周方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方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玉高审判员  韩 黎审判员  徐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