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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2执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扶风永恒农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宁夏禾禾农机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扶风永恒农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夏禾禾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22执1704号申请执行人:扶风永恒农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地陕西省扶风县降帐车站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金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禾禾农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640122200012721,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486157-1,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金贵镇关渠村一社。法定代表人:王建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扶风永恒农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禾禾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宁0122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宁夏禾禾农机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扶风永恒农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欠款150500元,案件受理费3061.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扶风永恒农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2203元,执行标的共计15576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禾禾农机有限公司已履行100000元,并交纳执行费2203元,下剩债款53561.2元未履行。本院(2017)宁0122民初1197号民事裁定书对本76000元予以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夏禾禾农机有限公司名下登记车辆×××号车辆已报废。经向车辆、银行、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宁夏禾禾农机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扶风永恒农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宁夏禾禾农机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处于执行不能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高波审判员马小梅审判员张延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甜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