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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82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与申请执行人刘小琴、孙某某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某甲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陕西省志丹县旦八镇廉租小区4号楼1单元XXX室房屋一套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刘小琴、孙某某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交付;二、由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于2017年12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小琴、孙某某案件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刘小琴、孙某某自愿放弃剩余借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如果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按协议履行完约定的案件款后,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585、1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四、若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小琴、孙某某可申请恢复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民初1584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米晓梅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