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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刑终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陆明帮破坏生产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明帮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刑终423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明帮,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壮族,初中文化,住田东县。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予以释放。经田东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于2016年12月13日由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明帮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桂1022刑初2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明帮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陆明帮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明帮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陆明帮提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明帮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2刑初2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卫审判员 韦 金 碧审判员 欧阳广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筱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