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执异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建农与徐为农、樊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为农,徐建农,樊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异4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徐为农,女,汉族,1957年11月17日生,住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正林,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徐建农,女,汉族,1959年9月21日生,住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成福,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延成,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樊爱民,男,汉族,1957年11月20日生,住本市。在本院执行徐建农与樊爱民、徐为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徐为农对本院对其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徐为农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发布的《民事审判指导》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对该债务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其责任范围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个人的婚前财产以及离婚后取得的财产等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财产应排除在外。根据该规定,异议人自离婚后取得退休工资不应当作为被执行财产,法院应当解除对异议人的退休养老金账户及离婚后其他财产的执行措施。另据民诉法的规定和最高院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应当依法保留异议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和从拍卖款中提取5-8年的租金。故请求:1、解除对异议人退休养老金账户及离婚后其他财产的执行措施;2、从房屋拍卖款中提取8年租金(租金标准以南京市物价局公布的标准为准);3、保留异议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申请执行人徐建农称,不同意解除对异议人退休金账户及离婚后其他财产的执行措施。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及婚姻法第41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夫妻双方要以各自的财产清偿债务,而不是对共同财产不足部分免责。夫妻对共同债务应当负连带责任,夫妻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即不论夫妻双方是否离婚。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抚养家属及生活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供于生活居住房屋的—徐为农儿子名下金宝花园的房产,该房产就是徐为农夫妻购买的,现徐为农居住在此,故法院处置房屋并非是其唯一住房。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一直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因异议人一直未领取,异议人可能在他处有其他生活来源,因此无需支付其生活费用,若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需要支付必要生活费用,建议以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770元为异议人保留。本院查明,本院就徐建农与樊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作的(2012)白民调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樊爱民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徐建农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建农申请追加樊爱民配偶即徐为农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裁定,追加徐为农为本案被执行人。该裁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5)秦执恢字第6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徐为农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3533元,冻结被执行人徐为农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5)秦执恢字第6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樊爱民、徐为农名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火瓦巷x号601室、602室房屋产权及房屋内家具设备。于2016年7月1日拍卖成交,现拍卖款尚未处置。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提起执行异议的前提是执行法院作出具体的执行行为,执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才可提出异议。本案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徐为农名下的房屋拍卖后,对拍卖款尚未处置,就是否保留必要生活费用和提取租金,本院未作出任何处置执行行为,因此异议人就此提出的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基础,不能成立。其次,就异议人关于解除对异议人退休养老金账户及离婚后其他财产的执行措施的主张,本院认为,追加徐为农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裁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则徐为农即为本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樊爱民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未具名举债的配偶一方仅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进行偿还,因此,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本院对于被执行人徐为农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并无违法之处。综上,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徐为农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江志国代理审判员 朱耀俊代理审判员 唐修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吴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