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执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五莲县正军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五莲县正军机械有限公司,陈正军,五莲县长城汽车门锁厂,王立营,田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323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被执行人:五莲县正军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正军。被执行人:五莲县长城汽车门锁厂。被执行人:王立营。被执行人:田宗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五莲县正军机械有限公司、陈正军、五莲县长城汽车门锁厂、王立营、田宗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鲁1102民初4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00万元及利息,受理费388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对欠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102执323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五莲县正军机械有限公司、陈正军、五莲县长城汽车门锁厂、王立营、田宗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李宗刚审判员 刘永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兰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