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5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庄学妹与郑成平、郑东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学妹,郑成平,郑东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5民初799号原告���庄学妹,女,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文杰,泉州市泉港区中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成平,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郑东燕,女,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告庄学妹与被告郑成平、郑东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庄学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学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郑成平、郑东燕共同偿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郑成平以资金紧缺为由,于2014年6月25日向原告庄学妹借款3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郑成平、郑东燕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25日,被告郑成平向原告庄学妹借款3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由被告郑成平出具借条1份交原告收执。2017年3月20日,原告诉诸本院。庭审时,原告称:借款后,被告郑成平分文未付。另查明,被告郑成平与被告郑东燕于2004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4月14日登记离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实,有原告庄学妹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1张和本院依职权调取的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户籍登记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郑成平、郑东燕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均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郑成平向原告庄学妹借款3万元及该款至今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该笔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属不定期无息借款,原告依法可随时主张被告郑成平还款并支付自催讨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上述借款发生于被告郑成平、郑东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被告郑成平、郑东燕共同偿还。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和判决。综上所述,原告庄学妹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均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成平、郑东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庄学妹借款3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郑成平、郑东燕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庄一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小玲速 录 员 潘新榕附:1、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最高���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偿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