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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徐小威与曹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威,曹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2972号原告:徐小威,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被告:曹雷,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原告徐小威与被告曹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小威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小威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天一 微信公众号“”